一、出台背景:为年初新冠肺炎肆虐,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企业的脚步,生产经营停滞,业务几乎陷入停摆状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绍兴,如何响应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浙江考察时指出“克服疫情影响,及时返岗复工,既是为企业好,为国家好,也是为自己好”的工作要求,提振万千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二、意义目的:通过制定和施行《通知》,结合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两手抓两战赢”之契机,通过开展“贴心式”信用修复,为企业失信行为“打补丁”,激活企业“新引擎”,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主要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通知》共5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修复对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接受过综合行政处罚的规上企业和区、县(市)名优企业均为修复对象。二是明确修复范围,共三方面内容,一为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二为根据《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三为下一步省政府统一划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三是信用修复的标准,一为符合条件的一般失信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年及以上的可以修复;二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办理。三为另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明确修复流程,即告知、申请、核实、公示、决定、标注六个流程。五是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摸排、精准服务、精简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五、政策解读单位: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胡剑,电话:88033162.
信息来源: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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