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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6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01-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市环发〔2023〕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4-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协商选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8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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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建设局、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体育投注官网_365bet官方网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协商选定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制定了《绍兴市协商选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365bet开户娱乐_365BET体育投注官网_365bet官方网址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2日



        绍兴市协商选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协商选定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高效进行,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鉴定机构、专家协商选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便利的原则。

        (二)机构与专家范围

        1.鉴定机构可以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中选取。

        2.专家可以从我市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三)建立机构与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鉴定机构、专家名录,建立绍兴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推荐机构、专家名录库,建立名录库内机构、专家联系工作群,并动态调整。名录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四)明确协商选定的案件范围。突发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可以经与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协商同意,采用协商一致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或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组织已经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机构的,从其决定,不再另行选定机构(或专家)。

        2.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不同意赔偿的,或者不同意损害鉴定评估的,或者不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的,或者协商不成的,由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3.调查未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人的案件。

        4.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已经依法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的。

        5.一个案件已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关联案件延续开展鉴定评估的,不再另行选定机构(或专家)。

        6.其他不适用协商一致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或专家的情形。

        (五)明确参与协商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参与协商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是指经调查发现违法案件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启动损害鉴定评估时确定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不包括已经选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后,新增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

        (六)明确损害鉴定评估采用的方式

        1.快速鉴定评估方式:经调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小型案件,可采用快速鉴定评估方式。

        (1)案件事实清楚,损害因果关系明确,受损害现场已控制,污染物已清除,控制、清除费用确定的小型案件,采用专家组鉴定评估方式,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专家组成员人数由协商会议在选择专家前先行商定;

        (2)除(1)以外的其他小型案件,采用机构鉴定评估方式。

        (3)涉嫌污染(破坏)环境犯罪的案件,适用快速鉴定评估程序前,应当征询相应检察机关意见。

        2.除前款以外的其他案件,由机构鉴定评估,按照通用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协商一致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程序

        (七)发布案件信息

        1.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明确损害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损害的类型,损害鉴定评估拟采用的方式,鉴定评估机构的条件等。

        2.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征求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是否同意赔偿、是否同意以协商一致方式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的意见。

        3.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在机构、专家联系工作群内发布损害案件信息,并征集愿意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

        (八)组织召开选定会议

        1.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同意委托鉴定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到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参加选定会议。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因人身限制等原因无法接收通知的,通知其委托代理人。

        2.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应同时通知愿意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参加选定会议。

        3.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应确定参加会议的己方代表。

        4.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选定会议邀请同级财政、检察部门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案件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代表等作为见证人。

        5.因新冠疫情等特殊原因,选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方式进行。

        6.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不参加选定会议的,或在会议开始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会场的,视作放弃协商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鉴定评估机构不参加选定会议的,或在会议开始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会场的,视作不愿意接受本次案件的鉴定评估。

        (九)选定步骤。采取协商方式确定鉴定评估的机构或专家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确认本次可以选择的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名单。

        2.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的,听取参会的鉴定评估机构自我介绍机构资质能力、评估方案、鉴定人、过往业绩、服务便捷措施等情况;确定专家的,查阅专家情况介绍。

        3.听取参会人员对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情况的点评和建议意见;

        4.由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代表与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结合机构资质能力、评估方案、鉴定评估人、过往业绩、服务便捷措施等情况,协商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

        5.协商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产生分歧,难以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时,可改为采用摇号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

        6.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代表与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也可以直接提议采用摇号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

        (十)摇号方式。采用摇号方式的,可以经过二轮摇号。

        1.第一轮,先对本次可以选择的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摇号排序。

        2.第二轮,用号码摇出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

        (十一)鉴定评估机构、专家替补。为保证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一般应当选出2家及以上的机构或4名及以上专家。

        1.第一顺位的机构为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第二顺位及以后顺位的为替补鉴定评估机构。当第一顺位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放弃鉴定评估时,由第二顺位替补评估机构接替,以此类推,直至选定机构。

        2.第一至第三顺位的专家为确定的鉴定评估专家,第四顺位及以后顺位的为替补鉴定评估专家。当第一至第三顺位确定的鉴定评估专家放弃鉴定评估时,由第四顺位替补评估机构接替,以此类推,直至选定专家。商定专家数多于3人的,相应增加顺位数。

        (十二)机构或专家确认。通过协商方式或摇号方式选出机构或专家后,由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代表和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当场予以确认。

        三、其他规定

        (十三)对案情复杂的,可以先邀请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初步鉴定评估方案。

        (十四)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专家放弃本次鉴定评估业务的,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出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名录库。

        (十五)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定鉴定机构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