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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6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兴市协商选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8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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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以来,对如何做好鉴定机构选定问题,一直是基层分局的呼声。而生态环境部、省厅等上级文件对此规定比较模糊。为此,今年以来,我们加强改革研究,开展了协商选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专家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8〕459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选定程序,第三部分为其他规定。其中:

        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点规定了鉴定机构、专家协商选定工作基本原则。

        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点规定了选取的机构与专家范围。

        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点规定了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绍兴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推荐机构、专家名录库,并动态调整。

        文件第一部分第四点明确了协商选定的案件范围。突发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负责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的政府或部门可以经与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协商同意,采用协商一致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或专家,并规定了例外情形。

        第一部分第五点,明确了参与协商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参与协商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是指经调查发现违法案件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启动损害鉴定评估时确定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不包括已经选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后,新增的损害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

        第一部分第六点,明确了损害鉴定评估采用的方式,包括专家评估和鉴定机构评估方式。

        第二部分规定了组织召开选定会议程序、选定步骤、摇号方式和鉴定评估机构、专家替补方式。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放弃本次鉴定评估业务的,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出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名录库。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李维花

        联系电话:8513412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