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6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我市近几年也在诸暨市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领导对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多次作出批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改革工作计划要求,绍兴被列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地区之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工作,联合绍兴银保监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为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保险内容、实施要求、保障措施和附件六部分组成。
(一)重要意义。阐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推进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担责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成“保险+服务+监管+防范”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三)保险内容。主要从参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及费率三方面来明确保险主要内容。明确强制性责任保险参保对象、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对象,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规定投保企业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投保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确定。
(四)实施要求。明确了投保程序、理赔程序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要求。
(五)保障措施。主要从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技术服务,加大宣传引导五方面明确了要求。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李维花
联系电话:8513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