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2-2325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现将《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申报认定。
1.企业应具备条件。包括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管理等内容。
2.企业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
3.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
4.申报及认定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向所在地的对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选认定企业名单,对初选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监测管理
包括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连续2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其他
1.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2.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
3.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和认定一次。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申报和监测审核;
4.本办法由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建勇,褚文蔚
联系方式:0575-85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