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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2-23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2-08-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监管〔2022〕4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8-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9 17: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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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增补目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6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2

        行政处罚

        对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行政处罚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3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