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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248/2022-2277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6-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2 16:4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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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实施时间:

         

          《条例》于202111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20091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同时废止。

         

          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出台意义:

         

          全国首部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确认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将具有浙江特色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亮点一——树立“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理念

         

          综合行政执法定义: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条)

         

          条例明确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具体承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将工作内容进行细化。(第四条、第十二条)

         

          亮点二——构建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

         

          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条例明确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并全面运用到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联动指挥、监督评议等。(第五条)

         

          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第二十三条)

         

          亮点三——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了执法事项由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市级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组成。(第七条)

         

          条例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专业执法队伍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并对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第八条)

         

          亮点四——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方式和途径

         

          条例明确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依法赋权镇街。不具备承接能力的镇街可通过派驻方式开展执法工作。(第九条)

         

          亮点五——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同

         

          通过综合查一次,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可以按照一件事集成。条例明确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和方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同时明确了执法监管分离,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建立了行政执法机关间的证据互认制度。(第十八条)

         

          亮点六——促进执法规范统一

         

          为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

         

          亮点七——统筹行政执法保障

         

          为破解实践中遇到的执法范围限制的问题,条例规定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九条)

         

          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第三十条)

         

          亮点八——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合力

         

          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第三十四条)

         

          健全政府层级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