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75G/2022-223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相关要求,尤其是2021年9月1日新安法修订实施以来,较多条款变化较大,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分三部分,分别为总则、裁量细则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细则》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暂扣许可证件”期限的细化条款。并将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个至四个处罚档次(一档为最低档、四档为最高档),此外还规定了合并处罚、从轻、从重等相关原则。
(二)裁量细则。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分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6类。其中: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22小类,共105条,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安全投入保障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类、安全警示标志类、安全设备类、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应急预案管理类、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类、应急物资及装备类、从业人员协议签订类、抗拒检查执法类、违规违章作业类、事故处理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8小类,共73条,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类、设备设施管理类、安全管理类、登记管理类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5小类,55条,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烟花爆竹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类(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经营)。
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2小类,共18条,包括粉尘涉爆类和有限空间作业类,其中粉尘涉爆类是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4小类,共21条,包括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项变更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类。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分成5小类,共47条,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类、尾矿库类、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类和非煤矿山外包类。
(三)附则。主要列举了依法从重、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利于在具体裁量时使用。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