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248/2022-2359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公开日期: 2022-09-20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字号: 绍司发〔2022〕2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1-2022-0001 有效性: 225

        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5 12:37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

        高频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218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绍兴市司法局

        2022920



        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内容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1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责令改正。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2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不含)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不含)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不含)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一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停止执业六个月,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不含)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二万元以上(不含)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五万元(不含)以上至六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三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六万元(不含)以上至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止执业十个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