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2-2329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一、目的意义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原则,修复因资源环境违法案件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规范资源环境违法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工作,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制定了《绍兴市资源环境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
2.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3.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8〕34号)
4. 《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8〕31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一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施办法》的指定依据和名词解释。《实施办法》明确了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8〕31号)制定本办法。同时对“一案双查”、资源环境违法案件、违法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了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为各部门责任落实。明确了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一案双查”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评估和赔偿工作。
第三部分为信息收集、通报机制。明确了要及时建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是各部门间要完善“一案双查”案件的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及时收集、通报各办案机关有关“一案双查”案件的信息。二是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和调查机构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协同办理机制。三是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部门要与负责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机构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协同办理机制。
第四部分为案件办理流程。包括案件线索筛查渠道、启动情形、调查评估、磋商内容。
第五部分为责任规定。对未按照规定通报或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的部门,造成损失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齐建明
联系方式:851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