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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75G/2021-2156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10
        主题分类: 应急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案一般程序》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0 16:3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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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要求,现将《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案一般程序》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先后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明确对规范用语指引、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出要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依据有重大变化,需要对我局2017年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案一般程序》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案一般程序》。

        三、主要特点

        一是主要程序没有变。由于应急管理部部、省司法厅未就新《处罚法》制定新规或指引,本《一般程序》仍然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设置,法制审核仍然位于处罚告知前。上级部门以后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是立案标准有明确。根据新《行政处罚法》明确立案三要素,即“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和“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三是适用情形更加多元。原规定主要涉及监察支队和法制部门,本次修改后为执法机构和法制部门,适用全员执法办案、集中执法办案等多种情形。适应全员执法新形势,分管领导仅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员,辅办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配置。

        四是证据固定规则更细致。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要求对重要证据予以规定,特别是音像证据,一直是我局的薄弱环节,文件要求更具体,提高证据效力。

        五是文书使用更明确。对照部行政执法手册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使用的文书类型进行明确。部分内部程序如案件调查报告审批和文书制作审批等,其文书统一参照使用了《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不再另行制定。

        六是各环节要求有补充。对初步调查、立案调查、检测鉴定、法制审核、补充调查等非法定的时间在原规定上进行了补充,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根据信息化系统使用要求对执法办案录入和信息采集做了规定。

        七是案件审理有分类。将案件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一般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八是延续了原文件好的做法。继续保留审核后补充调查取证、报备、结案和归档手续。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黄立枫(党委书记、局长)、王瑜(科技法规处处长)

        联系方式:0575-85726278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