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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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关于开展 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提升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沐浴场所(婴幼儿沐浴)、星级宾馆和大型连锁酒店、大型商超、影剧院等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卫生隐患,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升我市重点公共场所整体卫生管理水平,防止冬春季节聚集性疫情发生,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时间 2022年12月-2023年2月。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卫生管理。各地要采取现场指导、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细化其卫生管理具体职责,落实自查自纠自改,住宿场所等单位完成自查自律系统的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做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用品监测、量化分级管理等工作。针对发现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法依规,抓好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地应督促各类重点公共场所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制定完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异常情况的,须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强化宣传。要总结推广以往有效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当前疫情变化情况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特点,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底线思维,积极主动做好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加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重点公共场所监管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同时,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公布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情况,曝光重大典型案例,营造推动社会共治、规范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区、县(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王伟。
附件:绍兴市冬春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202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