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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控制

        职业病与工伤保险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2-11-07 15:20   阅读数:   来源:绍兴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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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职业伤害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0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03.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4.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0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发生工伤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对职业病的定义为: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①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②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①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②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