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章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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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 执法队住所为袍江新区世纪东街276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公益一类(执法)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执法队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220万元,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 (一)依法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工作和信息化建设。 (三)承担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和职业卫生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调处相关举报投诉。 (四)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有关风险评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审批前期现场审核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执法队业务管理部门为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九条 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的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 (三)审查执法队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执法队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务、职级、评先评优、业务培训职业发展机会;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等有申诉权;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二条 执法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执法队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执法队建立健全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执法队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党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本单位重要事项以适当方式在支部委员会内通报,听取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接受支部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队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队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执法队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为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支部委员会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执法队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队长是执法队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监督执法、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或指示,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审议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队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制(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研究重大业务工作; (六)研究以队名义召开的会议; (七)审定重要文稿材料; (八)研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九)研究经费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需由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支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的措施;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党组织的工作计划、重要活动的安排;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表彰和处分的意见,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关爱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组织的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单位改革发展等重点事项,研究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任免; (七)研究需要由支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队长办公会议和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议题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办公会议或支委会成员讨论决定。 队长办公会议和支部委员会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和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和支部委员会会议由队长(书记)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执法队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执法队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队长、副队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设置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考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执法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 (三)章程报送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法队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绍兴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