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2-00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域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在监督执法方面,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和一般企业有什么差别?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将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1.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应当主要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全过程监管、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2.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由企业先行自查并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3.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正面清单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二)企业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被纳入正面清单?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不能被纳入正面清单?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土壤未安全利用、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已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会被移出吗?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各区、县(市)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逐级审批,移出正面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五)如何查询正面清单?
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及各分局官网、“绍兴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将最终确认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正面清单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申请的企业按照先自查(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后申请的程序,如实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
流程图:
四、实施时间
《绍兴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解读人:孙潞铭
联系电话:0575-8574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