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凡是展会办展、出境商务洽谈、境外客商入境在执行期限内一天及以上的,即给予相应出入境机票补助、展位费补助、客商邀请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外贸企业。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