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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05X/2019-007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19-06-14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05 09: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分享:

        现就《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基本情况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始于1998年,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 )。 2002年,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在涉及缴纳专项资金标准时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16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明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本通知从2016年2月1日执行”。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先后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征收标准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袋装水泥征收1元/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时按使用比例进行返退。我办在收到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后,省散装办立即下发了《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6〕3号),提出“全省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通知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暂停预收专项资金。”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省在2016年2月1日之前预收(待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专户账面数约9.5亿元,其中最多的是杭州市为2.03亿,省本级为950万。

        二、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2016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明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修正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要求:“2016年2月1日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具体办法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二)是为企业减负的需要。

        当前企业负担较重,为企业减负是我们的责任。原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已出台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同时审计部门近期对我办的审计也提出了为企业减负、加快专项资金的返退的意见,因此我厅应尽快出台类似《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一)广泛开展调研,了解现状诉求。2018年2月份起,我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赴省内11个市、27个县,围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2016年2月1日之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底数。这些项目中,大多为2008年后的建设项目,约70%为房地产项目,30%为公建项目。有的是工程竣工审计虽已完成,但由于相关结算的原始资料提供不全,返退有困难;有的是工程竣工审计早已完成,但因预缴资金量小,怕麻烦,多次催结无果;有的是因为工程竣工还在待审计;有的是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审计,还不符合结算返退条件。调研过程中,部分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建议简化结算返退手续,加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进度,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二)启动起草工作,充分征求意见。一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知》自2018年8月上旬开始起草,中旬完成征求意见初稿,并听取了财政厅对《通知》的修改意见。二是征求全社会意见。8月23日、8月27日分别在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厅政务外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

        (三)审慎协商修改,形成一致意见。8月29日,在进行了近6次修改后,办陈利永主任再次向徐高春副厅长汇报《通知》起草与征求意见情况,并报厅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初步形成了一致意见。

        《通知》由省散装办杨霖同志执笔,陈利永主任把关,徐高春副厅长审定。起草过程中,得到财务处、政法处、商发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四、基本内容

        《通知》共分三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深入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主要强调发展散装水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全面完成《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行业现代化做贡献。

        (二)第二部分是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主要是明确目标任务、部门职责。也是《通知》和核心内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依据财政部政策文件精神及我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制定发布《通知》,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进一步明确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通知》明确了执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了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强化宣传、服务意识。要建立预缴款清算台账,定期上报清算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将企业预缴款缴入国库。

        (三)第三部分是切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妥善安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算,切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项目扶持经费等保障工作,确保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继续为推进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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