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2-015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针对当前“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创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为确保全市渔业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根据《2022年绍兴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计划》,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绍兴市渔业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海渔法〔2017〕32号)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渔业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梳理确定了“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及“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3条渔业领域行政处罚高频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
四、相关说明
在《绍兴市渔业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起草过程中,已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酌情进行了完善。
五、实施时间
《绍兴市渔业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至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建勇,王加恩
联系方式:85163990,85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