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为规范行使涉及轨道交通的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处罚案件裁量基准适用,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制定了《绍兴市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绍兴市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一是新增执法是依据《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责划分意见〉的通知》(绍市交发〔2022〕32号)确定新增绍兴市轨道交通执法事项9项;二是裁量基准的设定,主要考虑行政处罚操作实际,故将9项新增执法事项中“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事项在裁量基准中根据7个违法行为,相应制定7条裁量基准,其余8项新增执法事项对应制定8条裁量基准,共制定裁量基准15条。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其中4项执法事项对应的裁量基准设置了“轻微免罚”。 三、相关说明 绍兴市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已通过绍兴市政府、绍兴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了意见,也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征求了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酌情进行了完善。 四、实施时间 本《绍兴市轨道交通新增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适用范围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遵照执行,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 章韧,朱宁峰;联系电话:0575-8533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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