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MB16940915/2020-002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镜湖新区开发办 | 公开日期: | 2020-01-16 |
主题分类: | 服务业,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市镜办发〔2019〕36号 |
关于印发《镜湖新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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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新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立足绍兴市委市政府“念好两业经、唱好双城计、打造活力城”总体部署与要求,进一步促进境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向镜湖新区集聚,结合市区古城功能疏解,把镜湖新区建设成为绍兴首位度最高的城市核心和地标性新城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均在镜湖新区湖东片区01、02规划单元总部区域内(四至范围为:东至运河、南至群贤路、西至解放路、北至世纪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注册登记或者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二大类:
(一)新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专业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
2.其他金融组织(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包括经认定的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
上述新登记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企业)执行本办法除第五条之外的条款。
(二)新迁入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1.因市区古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功能疏解需要,进行外迁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分支机构。
2.现已经落户绍兴并首次在绍兴市建造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下属专业公司。
上述新迁入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五、八、九、十、十一条。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原则上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持牌法人省级金融机构及其下属专业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5 亿元(含)以上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金1%、1.5%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地级市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视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
(二)其他金融组织(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
1.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的企业,分别给予实缴注册资本金1%、1.5%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
(1)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商业保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基金投资进度分阶段最高给予总计100万、200万、300万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激励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激励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2.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专业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激励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其他金融组织(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
1.经认定的金融组织,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激励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2.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80%的奖励。
3.商业保理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相关奖励。
4.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前3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前3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分红时,个人股东按其实际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60%的生活补助。
第四条【新注册登记机构及企业的用地支持、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1.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金融保险业用地供应,土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经报绍兴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审定后,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70%确定出让起始价。
2.对在镜湖新区新注册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专业公司、地市级金融机构,需在湖东片区01、02规划单元总部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权属10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使用权在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3.对新引进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专业公司,原则上与其对应系统的地市级金融机构一并办公,实际所需办公面积原则上在湖东01、02规划单元的地市级金融机构楼宇中统筹考虑;如确需额外增加办公面积的,经相关程序审核后,超出部分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新迁入机构及企业的用地支持、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1.原在越城区二环线内、现积极响应古城功能疏解需要进行外迁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可按现有实际办公使用的产权明晰的总部楼宇建筑面积,在镜湖新区湖东片区01、02规划单元新建楼宇中给予等面积产权置换。对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原办公场所按市场评估价,新建楼宇办公用房按成本价计算,两者对冲后进行差价结算;办公用房市场评估价及成本价测算均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
2.因规划片区城市设计和控详规技术指标管控需要,若置换用房所在的新建单栋楼宇建筑面积大于地市级金融机构原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多余部分面积的产权归开发投资人所有。地市级金融机构如确需额外增加面积的,在不超过原实际使用建筑面积20%以内的,可按成本价优惠购买,该部分面积的权属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超过20%的,则须按市场评估价购置。
3.现已落户绍兴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下属专业公司,首次在绍兴购地建造办公用房,视同新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及企业,按第四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4.现已落户绍兴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下属专业公司,首次在绍兴购置办公用房,对其在镜湖新区湖东片区01、02规划单元总部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权属在10年内不得转让。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及其员工,享受绍兴市、越城区企业上市扶持激励相关政策。
第七条 【人才补贴】
对新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的高管及研发设计核心人员(限名额),五年内给予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薪资收入的5%。
第八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镜湖新区、不改变在镜湖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的,应及时退回已获得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中,政策扶持优惠的期限暂定为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