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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水旱灾害统计报送制度(试行)》、《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绍市防汛〔2016〕9号)

        发布时间:2016-03-2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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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印发《绍兴市水旱灾害统计报送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绍市防汛〔2016〕9号

         

        各区、县(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规范管理和应急有序的要求,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编制了《绍兴市水旱灾害统计报送制度(试行)》、《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016年3月16日

         

         

        绍兴市水旱灾害统计报送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反映绍兴市水旱灾害情况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水旱灾害,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救助善后等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防总办公室《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及预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境内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统计报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洪涝台灾害统计包括因降雨、台风及溃坝(堤)等形成的洪水、堤坝决口、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以及由此引发的道路积水、房屋倒塌、地下空间进水、电力中断、通讯中断、交通中断等次生灾害,造成城镇被淹、农作物受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干旱灾害统计包括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由此引发的人畜饮水困难、工农业生产损失情况等。

          第四条  建立完善水旱灾害统计报送责任制。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当把防汛防台抗旱统计报送工作作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灾情统计报送的具体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本市水旱灾害统计报送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工作;组织重大以上灾害核查,及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市灾害统计报送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区、县(市)防指”)、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 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镇(街)防指”)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的统计、核查工作,并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指上报灾情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直接管理范围内灾害统计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灾害核查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市防指上报灾情信息。

        第二章  灾情统计报送

          第六条  区、县(市)防指要建立完善本区域灾情统计报送制度,明确统计内容、报送时限和报送单位,落实各级灾害统计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

          第七条  灾情统计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实时报、过程报”的要求,不得虚报、迟报、瞒报和漏报。

          实时报为灾害发生过程中即时报送的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受灾类型、受灾范围、受灾人口、转移人口、死亡(失踪)人口、房屋倒塌、积水断路等信息。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报送具体信息。防汛防台应急期间涉及人员死亡和失踪、垮坝、决堤等及其他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事件,必须由各区、县(市)防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在灾情发展情况与前次报送内容有较大差异或掌握了更详细信息时,必须第一时间补充上报。

          过程报为一次灾害全过程的灾情信息,必须在本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经核实后的综合灾情信息上报上级防汛办。在查灾核灾过程中发现与前次报送内容有较大差异或掌握了更详细信息时,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续报。核报时限不得超过3天(含节假日)。随同灾情综合信息及报表上报时,须附典型灾害照片和影像资料。

          第八条  各级防指在每次上报灾情信息时,应按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并附相关文字说明。

          洪涝灾情信息内容应包括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农林牧渔业、电力通讯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房屋等方面损失,道路积水、城镇基础设施受淹损失,抗洪抢险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

          干旱灾情信息内容应包括旱情发生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饮水困难人数以及工农业生产影响损失等。

          第九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必须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传真形式和灾情统计报送系统同时报送至市防汛办。

        第三章  灾情核查及会商

          第十条  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工作机制。灾情核查工作实行“属地负责、部门核灾、防指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工作机制。发生重大以上灾害后,各级防指组织水利、民政、农业等部门进行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内容,核定灾害等级。

          每年汛期结束,各级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年洪涝灾情分析、会商,评估年度灾情内容、核定灾害等级,分析抢险救灾及防洪减灾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遵循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和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对全市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市)防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防指”)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防指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高效完整的信息报送网络,理顺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和报送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义务。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包括:

          (一)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阶段性、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评估报送及专项工作报送;

          (三)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和防指及其办事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化的信息;

          (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及预测预报结论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报同级防指或上一级防指批准或备案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与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以及泥石流、山体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等预案;

          (六)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及整改和水毁工程修复信息;

          (七)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信息;

          (八)汛情、旱情通告;

          (九)按照国家防总颁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洪涝台旱灾害月、年统计报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报送的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

          第九条  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一)可能致灾的异常天气预报和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的信息;

          (二)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信息;

          (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信息;

          (四)台风即将登陆影响或影响期间的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及预测预报结论和地质灾害监测信息;

          (五)洪涝、台风影响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人员避险转移、被洪水围困情况;有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灾害的信息;

          (六)抢险救灾信息;

          (七)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应统计、核实和上报灾害损失的信息;

          (八)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的供水信息;

          (九)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结束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报送;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报送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突发险情和突发灾情。

          (一)突发险情主要是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二)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重要突发灾情:(1)人员死亡;(2)3 人以上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3)乡镇(街道)被淹(受淹面积达30%以上,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4)城镇因干旱、水源工程毁坏或突发性水污染造成大范围居民用水困难(2000人以上)或长时间停水(3天以上)等危急情况;(5)其他属于重大的灾情。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镇(街)以上防指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送。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送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第十二条  镇(街)以上防指及其办事机构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责任单位。

          镇(街)以上防指应当明确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信息员,应将信息报送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信息员的联系通讯方式报送上一级防指备案。

          第十三条镇(街)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江、河、库、堤、闸等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单位。

          第十四条各级山洪灾害预警员、预警责任人,山塘、水库、堤防、海塘和地质灾害巡查员,雨量、水位监测人员以及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人。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各级防指及其办事机构应及时掌握和报送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进行核实,及时与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核实。

          第十六条  各级防指应该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防汛防台抗旱日常信息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上级防指及其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防指应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一级防指。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区、县(市)防指在报市防指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防指报告。

          第十八条  防汛防台应急期间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办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

          第十九条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立即向村、乡、县三级中的任何一级基层组织或政府或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报送。

          村、乡、县三级中的任何一级基层组织或政府或防指及其办事机构在接到报送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或监测到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一级政府和防指。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报送分为首次报送和延续报送(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指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送,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补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首次报送是指确认险(灾)情已经发生,镇(街)防指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续报是指在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突发事件的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镇(街)以上防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作续报。续报内容应有信息分析,即态势发展情况,尽可能附报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当地的报告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级防指,县级防指应当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防指。

          当发生重要突发险情灾情时,县级以上防指应在重大突

          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防指。市防指得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镇(街)以上防指应当按照附件的规定内容和表式要求,认真核对,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和高效规范地向上级防指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群众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应当将信息及时转报当地防指。

          第二十四条  镇(街)以上防指应当在报送的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书面材料上由信息报送工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后应由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确认上级单位已经收悉该项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

        第五章 信息核实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防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市防指。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当由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形成事件调查报送,报送同级政府和省防指。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防指要及时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沟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所辖区域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同级防指统一发布;涉及军队、武警的,由军队和武警等有关部门审核。对政治、社会影响重大的防汛防台抗旱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负责审核和新闻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指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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